組織章程
Regulation
第一章:總則
第一條:本會名稱定為銘傳大學生物科技學系系友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二條:本會以連絡系友感情、促進系友團結、協助本系發展、發揚學校校訓、服務社會國家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會址設於銘傳大學桃園校區(桃園縣龜山鄉德明路5號)。
第四條:本會會務如下:
1. 定期加開會員大會,舉辦會員聯誼會。
2. 蒐集、整理與更新會員資料。
3. 架設系友會網站。
4. 提供會員學業、就業及生活上之輔導與協助。
5. 協助本系推展系所務活動。
6. 協助本系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。
第二章:會員
第五條:凡曾於或現於本系任教或任職之師長、畢業或肄業之學生,均為本會會員。
第六條:本會正式會員有提議、發言、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、罷免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權利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、遵從決議與繳納會費及一切依本章程應享之義務。本會會員如有住址變更及其他異動時應主動與本會聯繫。
第三章:組織與執掌
第八條:本會之組織與職掌如下:
1. 本會設會長一人,負責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;設置副會長五人,一人為執行副會長兼總幹事,其餘四人分別為活動組、財務組、會員組及公關組,承會長指導,推動會務。本會另設置執行秘書處,負責本會事務,其人員由學系行政人員兼任之。
2. 本會經大劃決議,設榮譽會長一人及榮譽副會長若干人。
3. 本會得設各屆(以入學年為準)代表兼聯絡人(每屆以一至三人為原則),負責各屆會員聯絡事項。
4.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人員,由本會會員於會員大會提名,經會員投票通過候選任之;前項第三款人員,由各屆學生互推選任。
第九條:會員大會之職權:
1. 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2. 選舉或罷免會長、副會長。
3.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4. 議決會員資格及異動情形(包括新入、除名、變更)。
5. 處理會員之各項提議。
6.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二條:會長之職權:
1. 對內綜理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之主席。
2. 會長負有指揮、監督、考核會務工作之權利與義務。
3. 會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,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由副會長代理之。
第十三條:本會會長、副會長、榮譽會長、榮譽副會長、總幹事及各屆代表均為無給職,任期均為兩年,連選得予連任。
第四章:會議
第十九條: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,由會長召集,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,應於會議時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第二十條: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第二十一條: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,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1. 章程訂定與變更。
2. 會員之除名。
3. 財產之處分。
4.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五章:經費
第二十二條:本會經費來源:
1. 會員捐款
2. 非會員自由捐款
3. 其他收入
第二十三條:本會經配合學校會計規定,設置本會專款專帳。本會專款之提存,依學校會計制度辦理。對於本會每筆捐款,得由學校開立「捐贈證明」,送交捐款人,以玆證明,並且便利其扣折稅捐之用。
第六章:附則
第三十條:本會之會員大會無法正常運作時,得由主管機關依本章程進行重組。
第三十一條: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得由主管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。
第三十二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變更時亦同。